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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犯罪与民事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
2021-08-05发布者:郑康煜 杨浩

诈骗类犯罪往往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但民事违法行为却不完全都是诈骗犯罪。在诈骗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究竟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经济纠纷的问题,而被告人也多以此作为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

我们认为,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民事违法行为中,行为人也可能实施一定的欺骗手段从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诈骗类犯罪时,不能仅因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等客观结果就认定构成诈骗类犯罪,而应当牢牢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区分其行为的性质。

而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普遍认为,人的活动由其主观心理支配,活动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行为人的心理态度通过其外向化、客观化的外在行为来体现和反映。只要存在证据证明这些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表象和印迹的存在是确定的、属实的,就可以推断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此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质上就是“应当将主观目的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就必须采用推定方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目的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