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免费咨询热线

158-0000-9001

四川张高合同诈骗案
2020-10-28发布者:

四川张高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张高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广东五建签订施工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高构成合同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张高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高不服,再次上诉。2017年8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张高无罪。

  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第一,张高作为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广东五建签订合同的证据不足;第二,原判认定张高某知政通公司无履约能力的证据亦不足;第三,原判认定政通公司和张高对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综上,原判认定张高作为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政通公司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广东五建签订合同并骗取广东五建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无罪。

  【典型意义】

  证据是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查明事实的依据,若定罪证据不足则意味着刑事犯罪事实无法确认,由此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时,直接作出有罪或拖延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定罪证据不足的违法裁判现象频频出现,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护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